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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按:
不得不说,这是一篇如果不仔细阅读便会让人产生歧义和误解的文章。此文作者Alan Harris Goldman是威廉玛丽学院(College of William & Mary)的哲学教授,因此,如果你需要认真消化此文,应该不断留意他的逻辑转换和措辞。
如果套用“道德就是有争议的进步”这个概念的话,相信当代很多人已经不会将婚前性行为作为一种“不道德”来看待了:这种性伦理的世俗化,使得过去意义上的宗教/教会面临了更多的挑战和质疑(试想另外一例:避孕工具的出现也使得性伦理发生了变化)。当然,即便是在今天的法国,依然会有反对开放同性婚姻、捍卫传统家庭结构的组织(比如LMPT),这也很好地理解了为何很多原教旨主义天主教教徒往往也是生物保守主义者,他们往往反对同性恋伴侣的人工受精、基因疗法治疗遗传疾病,在性道德上也更加保守。
回到本文。针对“性本身是没有道德可言的”这个有些还原论色彩的论断,你可以试想,没有爱情的性应该被谴责吗?没有爱情的婚姻应该被谴责吗?要知道,在大多数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上,婚姻是为了最大化稳定财产的安排。在远古时期,结婚是为了连结不同的部落,巩固有利于双方经济的关系。因此,事实上“为爱结婚”的这一概念才是非传统的。所以作者会说,“若是利用他人达成目的是错误的,凭什么它在有爱情承诺的婚姻或关系里变得可被宽恕呢?重点再次回到了对方的理性同意上,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普遍理性意愿(universal rational willing)。这同样适用于性。”而“正确的性行为”之所以应该在道德上是中立的,是因为“正确”无法一劳永逸地套用到所有人类伦理历史中。
性道德这种说法是不存在的。换一种说法,针对性本身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出于性本质(sexual nature)的行为是不能被认为错误的。关于性的道德考量,不仅适用于性行为或性关系里,也适用于其他地方。这是因为,正确的性行为这一概念在道德上是中立的。性行为是满足性欲望的活动。性欲望,本质上可被定义为对与他人身体接触以及对这种接触所带来的快感的渴望。而紫薇以及观看小片片是性欲望的次要体现,在本质上取代并满足了原始的性欲望。尽管性能把我们置身于一段可用道德来衡量的关系中,可是它本身并不在道德讨论的范畴内。当然,它也让我们有机会做出被认为是错误的事情:违背他人的意愿去伤害、欺骗,以及操纵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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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哲学家会认为,快感往往是成功的副产品而非目的,但在性上并非如此。性欲所指向的正是从肢体接触中所产生的快感本身。在其他环境中,例如涉及肢体接触的运动中,对身体接触的欲望源头并非性,而是其他的动机(例如获胜,展示支配地位等);然而性欲并没有其他动机,其动机就是性本身。虽然性行为像其他活动一样可以表达爱和各种情感,但它并不是为了生殖或表达爱或其他感情才发生的。被过分限制的性伦理,源于错误地把不相干的外来动机强加于适当的性行为这一概念上。若是我们仅仅把性看作是肢体接触,并且我们对性是保持道德中立的态度,这意味着在发生性行为时,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不应该用与性有关作为借口而被原谅;而且更重要的是,性行为是没有道德可言的,除了那些在性以外也会受到谴责的行为会被视为不道德的,然而这和性本身无关。那么,其行为之所以不道德或是被认为错误的,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性以外亦会受到谴责。没有爱的性行为会被那些认为性行为必须是爱的表达的人谴责;没有肉体接触的性行为不能被定义为根本意义上的性,在这个基础上是不可谴责的。那么,在一般的道德标准中,什么性行为会被认为是错误的呢?这些错误的性行为主要牵涉到在他人没有理性同意的情况下强迫他人。强奸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不仅包括身体攻击,还包括羞辱,侵犯隐私,以及造成持续的心理阴影,然而所有这些行为在性以外的其他环境下也是错误的。另外一个略为不明显的例子是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似乎与上述所主张的错误性作为的原因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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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行为不仅具有强制性,因为未成年没有能力在这种情况给予理性的同意,而且这种行为会造成长期的心理危害,而任何场景下所有涉及到胁迫以及施加伤害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最后,在这些例子里当然也包括与下属发生性行为: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客户,老板与员工以及老师与学生。这些关系都是具有剥削性质的,而且隐含强制性。也有一些较为边缘和特殊的情况,例如与一个受酒精或毒品影响的人发生性关系,或与性工作者发生性关系;这些情况有的时候但并非总是错误的,这取决于是否涉及到胁迫或强制性的行为。然而更具争议的是,在双方都同意下发生的性行为是否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呢?传统文化和天主教认为在婚姻背景之外的任何性行为都是错误的,或者世俗地说就是任何性行为在没有爱情承诺的情况下都是错误的。在很久以前,人们已经把性与生育及其他生理性功能联系在一起,认为孩子最好是由父母双方一起抚养长大的,这些也是让人们形成以上想法以及限制性行为只能发生在有爱情承诺的关系里的原因。将上帝所谓的自然法则排除在外,现在可靠的避孕技术已经消除了传统观念里性与生育的关系了。现在更有可能作为限制性道德的理由,是浪漫爱情这一概念以及它所定义的性与爱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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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到柏拉图时期,人们认为没有爱情的性行为是低级动物本性的体现,是理性的敌人。出于审慎的考量,失去对性的理性控制有可能导致成瘾性滥交,因此这有可能成为谴责随意或非承诺性行为(在没有爱情承诺下发生的性行为)的原因。然而,在性行为里失去控制某种意义上未尝不能被视为好事,因为它让我们从普通压抑的自我以及日常烦恼中解脱出来,也是我们与另一个人最接近结合的一种形式。而且从区分因内心的感情/热情而失去控制与在性行为里失去控制的差别会让我们发现,随意或非承诺性行为不一定是会让人上瘾的。正如我们可以在不成为暴食者的情况下享受食物,或在不成为吝啬的囤积狂的情况下享受赚钱,因此我们也可以在不成为性瘾者的情况下享受性爱。然而,对于随意或非承诺性行为最为主要的反对原因是,这种行为把性伴侣物化成为能从中取得性快感的物品。这种物化的行为否定了性伴侣的主观性以及对她/他的尊重。许多哲学家认为,利用他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取得性快感,是罪恶的范例,违反了康德的基本道德原则。在回应在一指控时,我们必须承认在性行为里身体是关注的重点,因此会涉及把性伴侣视为性物品。不过,要是考虑到对方的意愿以及是在取得对方理性同意的情况下,就不涉及忽视性伴侣的主观性这一说法了。再者,从我们在香水,化妆品,除臭剂,华丽的服饰和整形手术上的花费上看来,我们不仅同意并且愿意被视为性物品/有性魅力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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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利用他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并非总是错误的。例如在许多人际关系里,大部分是经济交易的关系里,都会涉及视他人为工具/手段。当我买车时,销售人员是我的达到目的的途径/工具。我对她的福利并不感兴趣,当然我也不爱她。在对方的同意下使用他人作为手段是完全可被接受的,特别是在双方都受益的情况下。若是利用他人达成目的是错误的,凭什么它在有爱情承诺的婚姻或关系里变得可被宽恕呢?重点再次回到了对方的理性同意上,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普遍理性意愿(universal rational willing)。这同样适用于性。 性欲和爱情,根本上,是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爱是需要顾虑到对方的,是对爱人的利益和兴趣的认同,以及会给予他/她长期的承诺。这是相对独特的感情:我们会爱上几个人,但并非一个大的数量。然而相比之下,性欲虽然是把关注点放在了性伴侣的身体上,但本质上是自我的,因为它仅仅是追求自我肉体的快感。我们可以对不同人产生短暂的性欲,但却不存在短暂或随意的爱意。那么,为什么性和爱这两个概念总会被混为一谈呢,并且被归入浪漫爱情这一概念下呢(实际上浪漫爱情只是两种状态的集合,即对所爱的人有性渴望)?的确,他们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抵消了它们之间的差异,暗示爱情就是性与爱的结合体;然而这种困思可能会导致在失败的婚姻里,当真爱的消退时性欲也随之减弱。性和爱,两者都涉及到亲密性、脆弱性,因此也包括共享隐私。然而隐私是具有排他性的,例如秘密就是私密并且排他的。而这种(如上述性与爱的关系)思想让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种情况,即,就算是在双方理性同意下的性行为也可能是不道德的。若性和爱真会因上述的原因而被混淆,或者换一种说法,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会自然而然地被联系在一起,那么爱的承诺里包括性行为的对象独特性以及排他性是可以被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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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婚礼誓言经常会被这样理解,即便它没有明确的说出来。这种对伴侣的独占欲在一部分人看来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占有欲以及嫉妒心,它剥夺了伴侣从他人身上获得快乐的可能性。然而,若是性接触能够萌生真爱,并且如果爱情是具有排他性的,那么这样的性邂逅会威胁婚姻的稳定性或是长期的爱情承诺。对伴侣作为性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排他性的渴望并不是不可理喻或是错误的;当这种理解以及隐晦的承诺存在的时候,或是双方达到共识的时候,违背它就是错误的,正如破坏任何一个严肃的承诺是错误的行为一样。这个结论当然并不意味着在爱情承诺以外的所有性行为都是错误的。性在有爱的情况下当然是理想的,这是心灵和肉体的结合。但是不理想的情况并不代表是错误的。牛排比汉堡包好,龙虾比虾好,网球比匹克球好。然而次佳仍然可以是好的;随意或非承诺性行为也是可以让人得到强烈的快感。
文/Alan H. Goldman
译/浮士德少女
校对/兔子的凌波微步
原文/iai.tv/articles/why-sexual-morality-does-not-exist-auid-1212
本文基于创作共同协议(BY-NC),由浮士德少女在利维坦发布
文章仅为作者观点,未必代表利维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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